5 Simple Statements About 車禍和解書 Explained
5 Simple Statements About 車禍和解書 Explain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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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申請或警(憲)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。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後酬:針對較大的案件會和當事人約定好,從總共爭取到的利益中,抽取幾分之幾作為律師費用。
如果雙方都信守承諾那是最好,但萬一肇事者事後耍賴,麻煩就在於「和解並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」,受害者必須要先拿著車禍和解書去法院提起訴訟,打贏官司後才能強制執行,逼對方付錢。
轄區:臺灣省及福建省轄內非屬直轄市之國道、省道、縣道、鄉道、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
如果調解正式成立,車禍調解書則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,是沒辦法反悔的。
因為這時進行初步車禍事故判斷的是警察機關,而不是司法單位,因此初判表通常是讓事故雙方參考,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。所以拿到初判表時只能大概看出「是否有肇事責任」,但並不會詳細記載肇事的主因或次因、肇事責任比例等,還是要由專業鑑定機構或法院來判斷。
在調解的過程中,律師並不是必要的,但有的當事人為求謹慎,會請律師陪同或代替他出席。
在過失犯的定義中,「應注意而未注意」是一個常被提及的概念,尤其是在車禍事故的案件中更是經常被討論。但你知道嗎,單憑「應注意而未注意」其實並不足以認定一個人有過失!律師將以本文完整說明過失犯的法律定義。
經歷了車禍鑑定會議流程,當車禍鑑定報告拿到手,但對結果還是非常不滿意,這時該怎麼辦?首先帶您了解鑑定會議當天的流程及注意事項,如果事後有車禍鑑定不服的狀況,也可以參考下列的做法唷!
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若調解未能達成共識,案件將會回到原訴訟程序中,繼續由法官審理。因此,如果車禍肇事方拒絕調解和私下和解,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。由於車禍案件屬於強制調解案件的類型,法院會主動安排調解程序。如果調解失敗,則案件將正式進入訴訟程序。
車禍鑑定最主要的功用是幫助當事人「釐清車禍責任歸屬」,這也能當成當事人未來和解談判或提出訴訟的證據。
如果是單方過失,會用「肇事原因」來提及過失者,另一方則用「無肇事因素」來表示。
一、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,以肇事原因表示之,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。 車禍肇責查詢 車禍理賠